同等学力申硕法学有哪些学校 可以参加法考吗太难

2024-02-09 10:08:40 来源: 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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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硕法学有哪些学校

同等学力申硕作为一种先入学后考试的在职读研方式,深受广大在职者的喜爱,其中不乏法学领域的优秀人士咨询法学在职研究生。很多咨询者前来询问法学同等学力申硕有哪些学校?下面为大家盘点:

  法学同等学力申硕有哪些学校
招生院校
院校优势招生专业学费学制上课方式

华北电力大学在职研究生

211重点大学、招生专业齐全、面授网授相结合

法学

30000元

2年

周末班、网络班、集中班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课程培训班

双一流、历史悠久、专业方向丰富、就业率高

民商法学、经济法学、法学

30000-40000元

1.5-2年

周末班、网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师资队伍雄厚、免试入学、面授网授结合上课、获国家承认证书

法理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宪法学等

16000元

2年

网络班、周末班

湖南大学在职研究生

百年名校、综合性大学、经济学重点建设、优质师资

法学

20000-30000元

1.5-2年

周末班、网络班、寒暑假班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以法学为特色、双一流院校、法学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

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社会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

45000元

3年

网络班、周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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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同等学力申硕的报考条件

法学同等学力申硕前期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即可在本站报名,资料通过招生单位审核,办理入学手续;

后期想要获得硕士学位需要参加申硕考试,需要考生具备本科学士学位并满三年,之后完成论文答辩,即可获得法硕。

本文主要针对法学同等学力申硕有哪些学校这一问题做了解答,如果大家想报名法学在职研究生,可以联系站内在线老师。

法学在职研究生有用吗

法学在职研究生就业优势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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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可以参加法考吗

面对社会的压力,在职人士选择了深造自己,大专生报考者自考本科,但是后续还想要报考在职研究生,进入在职研究生学历,那么,自考本科可以参加政法大学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申硕吗?

据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老师介绍,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招生其实是分为两个阶段的,前者是入学阶段,只需大专生就可以免试入学,参加在职研究生研修班,进行学分,课程进修,在结业是通过院校考试就可获得结业证书,自考本科生自然可以参加入学报名和学习。

对于申硕阶段,需要报名者满足本科毕业学士学位3年,或已经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者,既可以报名,自考本科生满足了本科学历,但是没有学位证书或者不满3年就不可以报名了,如果满足条件,就可以参加申硕考试,获取学位证书。

上述介绍就是对自考本科可以参加政法大学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申硕吗?的叙述,你对此也有了认识,如果还想来了解更多信息,可以联系在线招生老师咨询,如:在职研究生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以及报考条件、相关知识。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流程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太难

近些年我国开设的在职研究生项目是越发受到世人瞩目了,尤其是在几次改革之后,现在的在职研也越发成为了众多人员心目中最为理想的进修方式。目前国内不少知名知名高校都纷纷开设了相关课程,而且招生方式也越来越丰富,而不同方式的报考难度是不同的,大家鉴于目前的情况都更希望找报考难度低的方式。那么同等学力申硕太难这个说法是真的吗?该方式进修录取分数线高不高?

第一、同等学力申硕并不难

其实同等学力申硕这种进修方式并不算是难度大的途径,相比之下该方式还是比较容易报考的,比如说在大家最担心的入学阶段,同等学力就是不需要参加入学考试的,只要大家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就能免试入学。之后虽然也有国家统一的考试得参加,但是考试都是先学后考的很容易应对,所以说这种报考方式真的并不难,大家只要用心对待就很容易通过所有考验,并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同等学力申硕录取分数线

目前以同等学力申硕的方式报考后期为了申硕拿证,是需要大家在满足条件后报名参加申硕考试的,此次考试每年3月份报名,然后需要在5月份参加申硕考试。这次考核主要有外国语和学科综合两门,两个科目的总分数都是100分,单科成绩只要达到60分即算是考试通过。即便有科目没能考过及格线也没关系,因为还能在之后的时间里补考未过科目。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真题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8分。判断下列各命题是否正确,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1. 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和公私法划分的思想,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按照法的源流关系,法可划分为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3. 构成性规则体现了法在规划和构建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4.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5. 《吕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
6. 刑法的保障机能只体现为保障犯罪之人不受法外刑的惩处。
7.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8. 没有财产内容的人身关系也可能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

二、不定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6分。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9. 在我国,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
A 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个别性文件
B 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文件
C 司法判决
D 其他社会组织发布的文件

10. 法律行为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其特征表现为
A 法律性
B 社会性
C 意志性
D 合理性

11. 下列哪些情况下,法官需要采用实质推理的方法审理案件
A 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模糊
B 存在法律的空隙或法律漏洞
C 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D 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12. 西周婚姻"七出"包括
A 骂夫
B 无子
C 立嫡
D 口多言
13. "准五服以治罪"制度最初未出现于
A 北魏律
B 晋律
C 北齐律
D 北周律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的情况是因为
A 国家安全的需要
B 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C 执行民事判决的需要
D 追查违反党纪行为的需要
15. 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划,省、自治区分为
A 自治州
B  县
C 自治县
D 市
16. 下列行为中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有
A 意外事件
B 依照法令的行为
C 正当业务行为
D 避险过当
17.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是
A 侵犯的客体是医保制度
B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C 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D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18.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时
A 城市的土地
B 宅基地
C 自留地
D 自留山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属于
A 实质上的民法
B 狭义的民法
C 公法
D 私法
20.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包括
A 公民
B 外国人
C 罪犯
D 胎儿
21. 合伙的财产可以由
A 各合伙人分别所有
B 合伙人按份共有
C 合伙人共同共有
D 合伙人同意管理和使用

三、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____、刑法、诉讼法与非诉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2.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和_____成为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法学。
3. 西周"五听"中规定审讯时观察人犯眼神的,称为____。
4. 《晋律》将《曹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和______两篇 。
5. 二人以上共同_____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6. 宪法规定,父母又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_____有赡养扶助父母。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 公理性原则
2. 《法经》
3. 直接选举
4. 用益物权
5.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 简述在立法工作中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2. 简述汉文帝、景帝废肉刑的主要内容。
3. 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4. 简述联邦制的主要内容。
5. 简述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的职权。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 试述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和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则。
2. 试述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及其相互关系。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8分。判断下列各命题是否正确,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1.B 解析:公私法划分的思想是罗马法的。
2.B 解析: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是在复合制(联邦制)结构的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
3.A
4.B 解析: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或者撤销。
5.B 解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6.B 解析:刑法的保障机能不仅体现为保障犯罪之人不受法外刑的惩处还包括自由人不被侵害。
7.B 解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
8.A
二、不定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6分。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或少选均不得分。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9.C 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恰恰相反,是指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例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
10.AB 解析: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11.ABC 解析: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
12.BD 解析: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13.B 解析:西晋《泰始律》(《晋律》即《泰始律》)第一次将"五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称为"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14.AB 解析: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15.ABCD 解析: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16.ABCD 解析:下列几种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故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17.BCD 解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
18.BCD 解析: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BD 解析:广义的民法与传统上的私法的范围相似,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狭义的民法,指仅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广义民法里的亲属法和传统商法范畴的法律。
20.ACD 解析: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我国民法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该条规定:"公司从出生时起到列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根据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按照生理规律,胎儿将来必定要出生。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21.BCD 解析:合伙财产以共有的形式存在。

三、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社会法
解析: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实证主义法学
3.目听
解析: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据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是"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4.《法例》
解析:《晋律》在《魏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首先是篇目,从十八到二十,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5.过失
解析: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6.成年子女
解析:《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2.《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3.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4.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简述在立法工作中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答: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内涵是指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并保证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 公民中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有说服力,宪法第五条强调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并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坚持国家立法的统一。立法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立法的统一,首先意味着一切立法活动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核心。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三条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军事法规等其他立法性文件也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的统一,还意味着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立法法规定了法律适用的效力等级。为了维护立法统一,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第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法统一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关键。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组织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方面,执政党及其党员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为了保证执法的统一,宪法规定,对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三,反对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宪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简述汉文帝、景帝废肉刑的主要内容。
答:(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2)刑制改革的内容: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把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3)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又颁布《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4)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3.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再次,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4.简述联邦制的主要内容。
答: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联邦制国家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5.简述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国家立法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权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四)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可以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试述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和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则。
答:(1)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将原判决和漏罪合并处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例如,原来判10年,漏罪应判三年,已服刑五年,就先原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判,决定执行的刑罚,可能是12年(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再减去已服刑的五年,就还要服刑七年。
(2)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就是将原判决先减去已服刑的刑期,再进行数罪并罚。仍上面的例子,如果新罪要判六年,就是原判(已进行原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判的刑期)12年,减去已服刑的五年,即原来还要服刑的七年,加上新罪的六年,数罪并罚可能判12年。总共要服刑17年。当然还要符合《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试述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及其相互关系。
答:(1)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利对被侵害之权利实施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2)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在第三者没有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或私力力量,解决纠纷,其中包括强制和交涉。
(3)相互关系: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二者是辨证统一、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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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

一、选择题

1、携带凶器抢夺的,属于( )。

A.抢夺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传统成文法典是( )。

A.禹刑B.法经C.秦律D.九章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在下列人员均有监护能力的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 )来担任监护人。

A.祖父B.兄C.姑姑D.居民委员会

4、“十恶”重罪正式确立于( )。

A.《北齐律》B.《泰始律》

C.《唐律疏议》D.《开皇律》

5、特别法人包括( )。

A.机关法人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C.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D.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二、简答题

1.名词解释:诚实信用原则

2.名词解释:滥用职权罪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选择题

1.C

解析: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63条即抢劫罪。

2.B

解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传统成文法典。B当选。

“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即“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A排除。

秦沿袭《法经》六篇,汉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汉《九章律》为两汉基本法律。D排除。

秦律是中国秦代法律的总称。律是秦政权最主要的法律形式。C排除。

3.A

解析: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4.D

解析:《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D项当选。

5.ABCD

解析:特别法人是指不能简单归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二、简答题

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约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2.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大纲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2009年同等学力法学申请硕士学位考试大纲提醒方面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咨询网站:在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s://www.eduei.com/)

一、题型的变化

从题型看比较规范。删掉了选择题和填空题。新题型包括判断、名词、简答、论述,题目的数量少了一半,相对来说每个题目就比较值钱了。大家在学习中一定要抓重点,把重点掌握好。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从样卷给出的分值来看,法理、民法最多,各为23分;法史、宪法和刑法各为18分;实际考试中不一定如此,法理、刑法、民法这三科中的其中两科都有可能为23分。希望大家在复习中注意。

二、 结合考点和阅卷经验谈备考技巧

1、在第一轮复习中就要求考生能够按照大纲列出的考点进行整理,这样在串讲之前才能跟上老师的节奏。这里尤其是要注意我上边给你们列出的知识点。

2、这次题型的变化实际上是加大了主观题的比重。因此,除了你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外,答题技巧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实际阅卷中,每个题目用的时间相当短。因此考生一定要注意使用教材上的关键词来造句。这些在辅导过程中都会给大家详细讲述;另外还有就是学会“重复”。下面就举例说明。

样题中的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民主是法制的依据

2、民主决定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3、民主是法治的保障

(二)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1、民主的成果必须经由法治来加以确认和巩固

2、民主的运行必须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

3、民主的内容、范围、以及行使原则、程序和方法,必须实现法律化

三、 法学理论的修订和备考

前面已经提到,法理学是这次变化最大的科目。删减知识点最多的也是这个学科。这次法理学的主要依据是教育部马工程系列教材中的法理学。下面我就结合新大纲,给大家讲一下重点的考点。

1、导论的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判断题。

2、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中的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简答,第二节“法的本质”:判断

3、第二章“法的要素”中的第二节“法律规则”的概念和分类:判断和名词;第三节“法律原则”的功能:简答

4、第三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的“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法系的概念和分类”:名词和判断

5、第四章“法的价值”的概念、法与自由、法与人权、法与正义的关系:简答

6、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效力”: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分类以及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判断;第二节 “法的分类”:名词、判断;第三节“法的效力”中的“法的溯及力”(名词)、法的对象效力的原则(判断)、“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7、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名词

8、第七章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事实的分类

9、第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的分类和原则、法律解释的方法:名词、简答;第二节“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

10、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的“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中的减轻和免除。

11、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第一节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的基本原则:论述;第二节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判断

12、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中的“法律实施的含义”“法律遵守的原因”“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13、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中的“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判断;第二节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论述;法律意识的含义以及法律意识对法律发展的影响:论述 第三节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中的“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简答

14、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中的第一节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论述

15、第十四章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与法制”的概念;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校推荐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所以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很大,因此不少人都在报考法学在职研究生,目的就是获得更好地发展前景,它主要是通过同等学力申硕招生的,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报考,下面介绍:法学同等学力申硕学校推荐。

一、法学同等学力申硕学校

通过同等学力申硕招生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校有很多,推荐学校有: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湖南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河北经贸大学等。这些学校的授课方式有网络班和周末班,不管选择哪种方式,都不会耽误工作。而且学费并不高,大多在2万元-5万元之间,是大多数人都能承担起的。

二、法学同等学力申硕报考条件

通过同等学力申硕报考法学在职研究生,可以免试入学,条件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后期有本科学士学位满3年的条件,可以报名申硕考试,通过该考试之后,再完成论文答辩,即可获得法学在职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

以上便是”法学同等学力申硕学校推荐“的介绍,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有意向报考的人员,可以查看法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选择合适的学校报考。如有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在线老师。

天津同等学力申硕学校汇总

同等学力申硕认可度

结束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什么

【导读】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法学考什么?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考试,已经定于2018年的5月20号进行,对于大家比较感兴趣的法学专业,参加这一考试,需要考些什么,接下来,就每年5月份进行考试的同等学力申硕统考考试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

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法学考什么?每年3月份进行同等学力申硕统考网上报名时,需要明确参加考试的语种、学科,以及考试地点。如果已经明确要报考法学专业,那么在应试时,需要考试的科目一般为外国语和法学综合。

以同等学力申硕方式进行在职申硕,没有入学考试,只有在课程研修班学习结束后,想要进行硕士学位申请,需要参加每年5月份进行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关于这一考试的考试科目,不管选择哪一专业,都是只需要考外国语和学科综合两科的。

所以,如果是课程学习结束后,第一次报考该申硕考试,那么法学专业报考就需要考外国语和学科综合两科。不过,如果不是第一次参加该考试,只需要考第一次申硕考试未通过的一科即可,至于考试合格的科目,是不需要再考的。

以上就是有关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法学考什么的简要介绍,更多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相关,可以关注在职研究生考试网()进行更加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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